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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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

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卫 生 部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关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生姜、干姜)、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附件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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