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营养品

取自 食品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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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营养食品是指在加工过程中,改变食品的营养成分,或改变营养成分的含量,制成能适应不同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其中包括:儿童食品(婴幼儿食品、学龄前、学龄期)、老年人食品、孕产妇食品、病人食品、运动员食品、航天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营养工程化食品。


生产特殊营养食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⒈有专用生产厂房和设备,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生产要求的技术条件和必要的产品质量检测人员。 ⒊具有特殊营养食品要求的工艺操作规程及其他技术文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⒋具有进行正常生产所必须的计量(3级以上计量合格)检测仪器和设备。 ⒌具有存放特殊营养食品的专用仓库和运输工具。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GB13432-92) Labelling of foods for special nutrient

⒈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法。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包装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的标签法。

2.引用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术语 3.1 特殊营养食品 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法。 3.2 营养素 指构成食品成分的物质,用来保持人体的正常代谢法。商通常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法。 3.3 其他术语 与GB 7718第3.1至3.8条同法。

4.基本原则 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GB 7718第4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内所能保证的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法。 4.2 不得暗示食用该食品可以不经医务人员﹑营养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指导。 4.3 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4.3.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法。 4.3.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法。 4.3.3 “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廷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法。 4.3.4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法。

5.标签的基本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按GB 7718第5.1条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法。 5.1.2 凡符合第3.1条规定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中标明食用对象法。 5.2 配料表 5.2.1 按GB 7718第5.2条的规定标明配料表法。 5.2.2 如果强调一种或几种原辅料时,则应标明其百分率(质量百分率或体积百分率)法。 5.3 热量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法。 5.4 营养素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法。 5.5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第5.3条的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的含量法。 5.6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按GB 7718第5.4条的规定标明制造者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法。 5.7 批号 按GB 7718第7.1条的规定标明生产(分装)批号法。 5.8 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 按GB 7718第5.5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保存款项和贮藏指南,必要时还应标明以下内容: 5.8.1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的营养价值和/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法。 5.8.2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则应提醒消费者注意法。 5.9 食用方法 除按GB 7718第7.2条的规定标注法。 5.10 质量等级 按GB 7718第5.6条的规定标明质量等级法。 5.11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法。

6.基本要求 应符合GB 7718第8章的规定法。

注:当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可免除5.2﹑5.7和5.9 至 5.11条的内容法。

附 录 A 食品中热量和营养素的标注方法 (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所有食品的热量和营养素的标注法。

A1 热量 A1.1 标明每100g或100mL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的热量法。 A1.2热量以kJ表示;或用kJ(相当于××kcal)表示法。 A1.3热量的计算 碳水化合物 17kJ/g或17kJ/g(相当于4kcal/g) 蛋白质 17kJ/g或17kJ/g(相当于4kcal/g) 脂 肪 38kJ/g或38kJ/g(相当于9kcal/g) 乙 醇 29kJ/g或29kJ/g(相当于7kcal/g) 有机酸 13kJ/g或13kJ/g(相当于3kcal/g)

A2 营养素 A2.1 蛋白质 A2.1.1 标明每100g或100mL特殊营养食品中蛋白质的含量(g),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g)法。 A2.1.2 按下式计算所列蛋白质的量: 蛋白质的量=凯氏定氮法测得的总氮量× 6.25 式中: 6.25般换算系数;若该食品的产品标准或分析方法另有换算系数,则应按规定的系数换算法。 A2.2 脂肪 标明每100g或100mL特殊营养食品中脂肪的含量(g),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g)法。 A2.3 碳水化合物 A2.3.1 标明每100g或100mL特殊营养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g)法。 A2.3.2 如需标明碳水化合物的类型,则应按以下方式: 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g法。商 A2.4 维生素 标明每100g或100mL特殊营养食品中维生素含量(mg﹑μg或国际单位),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mg﹑μg或国际单位)法。商 例如:维生素B1﹑维生素B:﹑维生素C以mg或μg表示; 维生素A﹑维生素D以国际单位表示法。 A2.5 矿物质与微量元素 标明每100g或100mL特殊营养食品中矿物质与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μg),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mg或μg)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法。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国家商检局﹑卫生部﹑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法。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李志强﹑裴山﹑许榴﹑王征﹑刘奎﹑郝煜﹑李红兵﹑张华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和声明的标准》法。


特膳食品是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简称,英文为: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2005年10月1日正式执行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国标13432-2004)中定义为:“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的生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专门加工的食品”。特膳食品的特征: 特膳食品是一种智能化的定向性食品,具有“多元、天然、活性”,“安全、益生、营养”的客观属性。 来源广泛而多样的各种食物精华,经科学系统的定量配比,通过专门复杂的特殊工艺,加工而成具有明确针对性或特殊指向性的定向性食品


饮食进补的不宜:买特殊营养品忌不看营养表

如今,在各商店货架上,标注有“返老还童”、“白发变黑”、“抗癌治痛”等功效的特殊营养食品随处可见,令消费者无所适从。记者从国家技术监督局了解到,最近我国已对这类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作出了统一规定,今后在特殊营养食品标签上,只能标注热量和营养含量的数值表,不能标注对某些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或诸如“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延年益寿”等类似用语。据介绍,特殊营养食品包括销售包装婴幼儿食品、强化食品及调整营养素的食品。由于这类食品强化或调整了某些方面的营养成份,因此适宜于婴幼儿,老年人及患有某些疾病的人食用。

近几年,由于特殊营养食品市场看好,不少企业纷纷推出这类食品上市,而食品的标签更是五花八门,有些食品甚至同时具有几种或几十种功效,给消费者的选购造成了困难。也为这类食品的出口带来不便。有关人士介绍,对于销售包装的食品,标明配料表、营养成份和含量,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一些国家已经要求所有包装食品都有这种统一的标签。我国由于检测条件的限制,目前还不可能做到所有包装食品都有这样的标签,此次对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所作出的规定,标志着我国这方面工作向规范化迈出了一步。

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购买特殊营养食品时,要注意标签中标明的食用对象,特别要注意标签中的营养配比表,以便于选择适宜的所需食品。这位人士还特别强调,一些消费者在购买时往往只注意标签中对某种疾病的治疗作用,这是不正确的。其实,特殊营养食品主要是服务于健康人的。他希望消费者能稍懂一点营养学知识,以便正确使用食品标签中的营养配比表,使消费者吃得更科学,吃得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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