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编码

取自 食品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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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海关编码HS编码,为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其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缩写为HS),是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制定的一部供海关、统计、进出口管理及与国际贸易有关各方共同使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HS编码“协调”涵盖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两大分类编码体系,是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统计、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遍优惠制税号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HS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每4年修订1次.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使用HS,全球贸易总量90%以上的货物都是以HS分类的。 HS的总体结构包括三大部分:归类规则;类、章及子目注释;按顺序编排的目与子目编码及条文。这三部分是HS的法律性条文,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和严密的逻辑性。HS首先列明6条归类总规则,规定了使用HS对商品进行分类时必须遵守的分类原则和方法。HS的许多类和章在开头均列有注释(类注、章注或子目注释),严格界定了归入该类或该章中的商品范围,阐述HS中专用术语的定义或区分某些商品的技术标准及界限。   

HS采用六位数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2类,98章。章以下再分为目和子目。商品编码第一、二位数码代表“章”,第三、四位数码代表“目”(Heading),第五、六位数码代表“子目”(Subheading)。前6位数是HS国际标准编码,HS有1241个四位数的税目,5113个六位数子目。有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已分出第七、八、九位数码。   

在HS中,“类”基本上是按经济部门划分的,如食品、饮料和烟酒在第四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产品在第六,纺织原料及制品在第十一类,机电设备在第十六类。运输设备在第十七类,武器、弹药在第十九类等。HS“章”分类基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按商品原材料的属性分类,相同原料的产品一般归入同一章。章内按产品的加工程度从原料到成品顺序排列。如52章棉花,按原棉——已梳棉——棉纱——棉布顺序排列。二是按商品的用途或性能分类。制造业的许多产品很难按其原料分类,尤其是可用多种材料制作的产品或由混合材料制成的产品(如第64章鞋、第65章帽、第95章玩具等)及机电仪产品等,HS按其功能或用途分为不同的章,而不考虑其使用何种原料,章内再按原料或加工程序排列出目或子目。HS的各章均列有一个起“兜底”作用,名为“其他”的子目,使任何进出口商品都能在这个分类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   

从199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该制度是一部科学的、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采用六位编码,适用于税则、统计、生产、运输、贸易管制、检验检疫等多方面,目前全球贸易量90%以上使用这一目录,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标准语言。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十位编码,前八位等效采用HS编码,后两位是我国子目,它是在HS分类原则和方法基础上,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延伸的两位编码。

HS Code编码 商品综合分类表目录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 活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 谷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 药品
第三十一章 肥料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五十章 蚕丝


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二章 棉花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


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二章 钢铁


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七章 (保留为税则将来所用)


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


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个人工具
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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