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取自 食品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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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5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食品标签通则》)和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特殊食品标签通则》),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就上述两项国家标准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所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符合《食品标签通则》、《特殊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且标签符合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在保质期限内可以继续销售。

二、鉴于部分企业标签库存量较大,为减少企业损失,凡符合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生产企业可以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后,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终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6月1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5年9月20日前将经核准的标签延期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名单和最终期限汇总后报国家标准委,由国家标准委备案并统一公告。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确保企业了解和掌握标准的内容;要加强标准的实施监督,使上述两项标准得到有效实施。对于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反馈给国家标准委。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



不同食品保质期不同

  原轻工总会对部分食品保质期(保存期特别标出)曾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有:

  奶粉:马口铁罐装密封充氮包装的为24个月,非充氮包装的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袋装为6个月;甜炼乳,马口 铁罐装为9个月,玻璃瓶装为3个月。

  (2)麦乳精:镀锡铁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塑料袋装为4个月。


  (3)糖果: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3个月,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2个月(梅雨季生产的为1个月)。

  (4)白皮点心保存期: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4个月,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20天。蛋糕:第一季度生产的为10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7天,第四季度生产的为15天。月饼: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1个月,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15天。礼品大蛋糕为3~4天。

  (5)饼干:铁罐装,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70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35天;盒装、袋装,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50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30天;散装,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40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20天。面包: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5~7天,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3~4天。

  (6)罐头:鱼肉禽类罐头罐装、玻璃瓶装2年;水果蔬菜类罐头,铁罐装、玻璃瓶装15个月;油炸干果、番茄酱铁罐装、玻璃瓶装1年。

  (7)果汁汽水、果味汽水、可乐汽水:玻璃瓶装3个月,罐装6个月;易拉罐、玻璃瓶装果汁、蔬菜汁饮料(包括原果汁或从天然水果提取的香料加糖、酸度剂配成的糖浆)为6个月。

  (8)啤酒:11~12度瓶装及罐装熟啤酒,省优以上为4个月,普通为2个月;14度啤酒为3个月;10.5度熟啤酒为50天;瓶装鲜啤酒保存期为7天;罐装、桶装鲜啤酒不少于3天。

  (9)葡萄酒、果酒为6个月;汽酒为3个月;露酒为6个月;瓶装黄酒暂定为3个月。

  (10)方便面:塑料袋装方便面为3个月。

  (11)巧克力:夹心巧克力为3个月;纯巧克力为6个月。

  (12)食用植物油为12个月。

  有的食品标准中,对食品的保质期限也有规定。如酱油标准GB18186、SB10336,食醋标准GB18187、SB10337规定"瓶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12个月;袋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6个月"。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GB17323规定"小于3000ml包装不少于12个月,大于3000ml的大瓶包装不少于1个月"。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规定"一次性包装的瓶装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年,非一次性包装的桶装产品(在桶盖未启封前)保质期不少于3个月"。   上述对部分食品保质期所作的规定都是最短的期限要求,实际上意味着只有下限没有上限。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包装(容器)性能和包装工艺自行确定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限定的保质期。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技术进步,有些食品生产厂家在产品包装上明示担保较长的保质期。如有的食品厂将马口铁桶装饼干保质期定为12个月。消费者在购买这类食品时,可以根据厂家明示担保的保质期进行选购,在此期限之内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家承担全部责任。


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

   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有:

  (1)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2)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3)食品的批号、食用方法可以选择标注。非特殊营养膳食食品可以选择标注能量和营养素。

哪些内容必须标注

   《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

  (10)辐射食品、使用辐照配料应在标识中注明。


  (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食品标签不得暗示疗效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规定,特殊营养膳食用食品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1)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2)"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3)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特殊营养素应注明含量


特殊营养食品除通用标注内容外,还应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标注以下内容:

  (1)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如适用于儿童、中老年等,如标明每日每餐用量等。

  (2)(能量)热量:以KJ或J表示。

  (3)营养素:应标明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

  (4)贮藏指南:如果开封后食品的营养价值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开封后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藏的,应提醒注意。

  (5)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如每日或每餐用量。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http://www.foodmate.net/standard/sort/3/9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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