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取自 食品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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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于1999年8月10日正式对外挂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宁波检验检疫局)由原宁波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宁波动植物检疫局、原宁波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而成,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宁波的直属正厅级局,下辖北仑、慈溪、余姚、奉化、鄞州、宁海、大榭、象山检验检疫局和保税区办事处、机场办事处、镇海办事处、穿山办事处、通关中心办事处、宁波出口加工区办事处、慈溪出口加工区办事处等15个分支机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承担宁波地区和浙江省内外从宁波口岸进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目前,宁波检验检疫局有干部职工约780人,拥有一支综合性、多专业、多学科的专业技术队伍。已形成食品安全检测分中心、工业品及原材料安全检测分中心、生物安全检测分中心、电气安全检测分中心以及化学及化学危险品检测分中心等"五大检测分中心",包含4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8个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和8个一般性检测实验室。各实验室严格按照ISO/IEC导则要求,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可对从宁波口岸出入境货物的品质以及农残、药残、毒素、微生物等进行准确的检验和测试,能有效地对出入境人员健康、动植物疫病进行快速检验检疫和综合预防。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对生态环境、人类健康造成巨大威胁的有害生物、有害物质和流行疾病也时刻敲击着中国的大门,宁波检验检疫局将充分发挥"国门卫士"的职能作用,为营造宁波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促进宁波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职能

(一) 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 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管理工作。


(三) 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办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授权的动植物检疫审批,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四) 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五) 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六) 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七) 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八) 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九) 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十) 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十一) 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 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负责有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 负责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外事、财务、基建、物资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精神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 承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 根据浙江省政府提出的有关工作,提供宁波地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情况,由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报告,共同贯彻实施浙江省政府的工作。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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