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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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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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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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办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动植物检疫审批,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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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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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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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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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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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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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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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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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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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负责有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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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负责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外事、财务、基建、物资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精神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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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承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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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原吉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长春动植物检疫局和长春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于1999年11月正式挂牌成立。是主管吉林省出入境卫生检疫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直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有干部职工600余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80%以上,中、高级技术人员占40%以上。


在全省设有11个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延边、珲春、通化、白城、集安、长白检验检疫局,长春机场、汽车产业开发区、临江、吉林、图们检验检疫办事处,并在中俄、中朝边境以及机场、铁路等重要口岸设立了口岸办事处。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力量雄厚。所属事业单位配置的仪器设备达3000多万元,拥有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ICP光谱仪、质谱仪、紫外光分光光度计、快速免疫检测分析仪、电子拉力实验机等国内、国际先进的精密仪器设备。有2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即“玉米及其深加工产品检测重点实验室”和“参茸与参茸制品检测重点实验室”。并建立了化学分析实验室、生物检测实验室、物理性能实验室、机电产品检验实验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等。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视科技队伍的发展,人才技术过硬,实验室设备完善,使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农残'等检测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国内取得了较高的声誉。我国正式加入WTO以后,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断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完善和加强检测技术手段,确保吉林省出入境人员健康和国家经济安全。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过多年的建设,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服务良好,作风过硬。1999年以来,局机关及全系统多次被吉林省委、省政府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单位”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系统”等称号。2002、2005年,局机关连续两次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依法行政、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和谐发展'总体要求,以严把国门、保证经济安全为中心,以服务地方、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为目标,加强把关服务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动吉林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职能

(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办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动植物检疫审批,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四)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五)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七)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九)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十)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十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负责有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外事、财务、基建、物资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精神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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